国际法院,也称国际法庭,是联合国的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zh-cn:于;zh-tw:於}-1946年2月成立。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王国海牙,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庭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必须各占一个名额)。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庭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现任国际法院院长是中国籍法官史久镛。
只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美国曾在1946年执行了国际法院的裁决,但是在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非法军事行动时,遭到美国的拒绝。国际法院指责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美国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其他裁决未得到执行的例子还包括:
1980年美国指控伊朗非法拘留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官;
美国与加拿大在缅因湾地区的领海争议;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控告北约成员国未经授权而发动科索沃战争;